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被车撞伤后,先结案再鉴定,事后再忏悔。
15岁男孩小东,放学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接同学回家,途中不慎撞倒王军,致颅内严重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8万余元的协议,但王军后来反悔,起诉至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军事后的悔罪,判令小东父母赔偿王军75.2万余元。
2015年9月,王军走在某技校附近时,恰巧该校15岁学生小东开车带同学萧蔷(16岁)经过此路段。由于当时天已黑,小东开得很快,疏忽了观察路况。该车不慎与王军相撞,造成3人倒地受伤。
王军倒地时,头着地,受了重伤。他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王军颅内出血,颅骨多处骨折,进行了开颅手术。所幸抢救及时,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东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载有12周岁以上人员。途经事故发生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遇情况未采取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王军、萧蔷在事故中的无过错行为不负责任。
2016 1月,王军家属与小东父母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小东一次性赔偿王军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4万元。协议签订后,小东父母向王军支付了8.2万元。
没想到,2016,16年2月底,小东和父母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应诉材料。原来,王军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为1.2万元。
庭审中,王军表示,与小东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后,有进一步的治疗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其因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留下中度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开颅面积超过6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
小东父母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双方代理人已签署协议确认,王军现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军在与小东父母签订调解协议时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受伤程度存在较大误解,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与王军实际损失相差10倍,若仅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赔偿,明显显失公平,被害人现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相关费用凭证,法院判令小东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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