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和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创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和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和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和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和绿化广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和捐资建设公园和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和绿化广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和绿化广场用地。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详细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和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突出;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设完善;

(4)具有生态和景观效果。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和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公园内新建游乐设施应当从景观、环境、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新建缆车、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会。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和绿化广场的名单和界限。

公园、绿化广场的边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划定。

公园、绿地广场的土地和树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公园内不得新建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现有与公园管理无关的住户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的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和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公园和绿地广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绿色植物、水源、湖泊、河流和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和设施完好;

(四)定期开启灯光、喷泉、音像设施;

(5)加强动物管理和保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在3日前通过媒体公布关闭时间和范围。第十五条公园和绿化广场应当配备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标志、标牌;

(2)游客守则和说明;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牌。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整、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使用中外文。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立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得妨碍旅游者;

(四)不得占用道路;

(五)不超出确定的区域和范围;

(六)不损坏公园绿化植物和设施;

(七)不违反安全规定;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