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了什么来提高教师的地位?

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这一法律地位实质上确立了教师在该国的政治地位。反映教师职业特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职业者的法律地位,也为其地位的真正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尊重教师、关爱教师、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不仅是学生和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依法设立教师节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

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一直以来,国内外对教师职业都有不同的定位。当人类进入21世纪,教育被视为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财富的源泉,被置于社会的核心地位。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教师在人类文化的良性传承和学生的健全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振兴民族和教育的大局中,教师有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对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其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使命的专业人员。教师应该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即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不同国家对教师的身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为公务员;有的国家规定教师是自由职业者;其他国家根据其教学机构的性质来确定教师的职业性质:在义务教育机构或公办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为公职人员或公务员,在非公办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为自由职业者。在我国《教师法》中,教师的身份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从专业上保障他们的待遇和工资。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教师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教师政治条件、教师技能、教师身心素质等。

二、职业特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根据《教师法》第二条规定,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才属于教师范畴。因此,在学校中,只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属于教师,承担行政或其他专业职务以及教育教学职务的人也属于教师。但在学校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履行教学职责的行政人员、校办实业公司、后勤服务人员,不能界定为教师,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教师。除了教师职务制度,《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教育工作人员制度和专业技术制度。据此,他们可分别纳入教育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非《教师法》。

三、教学范围——教师必须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指社会上与教育教学联系紧密的机构,如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等。这里的“教师”,是指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技能,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教师既包括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集体支付工资、国家补贴的民办教师,还有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

四、责任使命——教师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老师培养学生的责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情感等方面的建设,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中国人口众多,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综合国力、加快民族发展的重要因素。民族振兴的希望在教育,教育振兴的希望在教师。教师在培养21世纪百万社会建设人才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相应资格是:

(一)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大学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有与成人教育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申请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学校承认。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请求有关部门承认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承认。合格教师第一次教学应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