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合同法的性质
临时合同法的性质如下: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都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在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1912于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并于3月11日颁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纲》。
2.这个契约是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派颁布的,模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内容资产阶级化。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1.根据孙中山的民权学说,中华民国被定义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侵略,划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的原则规定的。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意义
1.政治上,既谴责了死刑对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危害,又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
2.在思想上,民主和谐的思想深入人心,建立君主非法、民主合法的观念。
3.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的合法性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