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八一广场的管理,维护八一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八一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和休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八一广场,是指自贵德至江西省交通厅的用地线,北至万达购物广场的用地线,东至广场北路、广场南路西侧的路缘石,西至八一大道东侧的路缘石,孺子路东延,中山路东延。第四条市城管部门负责八一广场的管理,其下属的八一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东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八一广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八一广场管理中,涉及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方面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委托市城管部门实施。第六条八一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八一广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外装修、装饰建筑物,应当在高度、色彩、风格上与八一广场相协调。第七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八一广场周边的户外广告规划和灯光景观建设规划。

八一广场周边禁止悬挂窗帘、横幅等户外广告;其他户外广告或者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可以在八一广场规划少量游客服务点,不得设置其他商业网点。第九条除保洁、洒水、工程维修、救护车、公安等专用车辆和婴儿车、轮椅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八一广场行驶和停放。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八一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两天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八一广场禁止商业展览和促销活动。

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八一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垃圾;

(二)流动摆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鸽子、观赏鱼;

(四)攀爬或者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浮雕、旗台、灯具、喷水池等其他设施;

(五)毁坏树木、采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建筑物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

(七)说谎、睡觉、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轮滑和球类运动;

(九)在池内洗涤、玩耍,向池内投掷物品;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在八一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站以北的休闲区进行。

放风筝不得影响他人的观光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八一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天发布公告。第十三条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遇有大风、大雾、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或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调整。第十四条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立标志、警示牌等标牌。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美观,并与八一广场的景色相协调。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说:

(一)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车辆;

(二)举办商业展览和促销活动;

(三)未经批准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活动的;

(四)摆摊设点和流动叫卖;

(五)说谎、睡觉、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6)乞讨;

(七)轮滑、踢足球;

(八)在池内洗涤、玩耍,向池内投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放风筝。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经劝退无效,属于第(五)、(七)、(八)、(九)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将劝其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属于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属于其他区域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八一广场管理机构依法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