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基本理解和适用是怎样的?

以下是对毒品犯罪的理解和运用。请仔细核对一下,你就知道基本情况了。毒品犯罪的理解与适用最近咨询了很多毒品犯罪,包括如何量刑。具备咨询犯罪的构成;咨询药品种类;咨询什么毒品犯罪之类的问题很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和阐述,供大家参考。第一,毒品的定义。毒品,是指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非法的、有害的鸦片、吗啡、可卡因、冰毒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我国,鸦片、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醋酸酐、乙醚、氯仿、苯丙胺类毒品、麻油、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毒品被列为毒品管制。第二,毒品的危害。毒品流入社会,被吸食后会对社会和吸食者造成严重危害。具体表现为:(1)吸毒对社会的危害:(1)对家庭的危害:一旦家庭中出现吸毒者,家庭就不在了。吸毒者在毁灭自己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家庭,使自己陷入经济破产、亲人离散甚至家庭毁灭的困境。(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患病,影响生产,其次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也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毒品活动的加剧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无论你怎么吸毒,都会对你的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二)、吸毒的身心危害:(1),身体依赖性。反复服药导致的强烈依赖性。身体依赖:药物作用于人体,使人体适应变化,在药物的作用下形成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药,生理功能就会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戒断反应,让人感到非常痛苦。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吸毒者必须定时服药,不断加大剂量,让吸毒者整天离不开毒品。(2)、精神依赖。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产生强烈的吸毒欲望,驱使其拼命寻求和使用毒品。精神依赖一旦发生,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的戒断反应基本得到控制后,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完全恢复原有的生理功能。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很难消除。这是很多吸毒者一次次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界亟待解决的问题。(3)、药物对人体危害的机制。目前,海洛因是我国最流行、危害最大的毒品,海洛因属于鸦片灯毒品。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存在于正常人的大脑和某些器官中。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内源性阿片肽的产生,在海洛因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平衡状态。一旦停用海洛因,他们就会出现焦虑、忽冷忽热、鸡皮疙瘩、流泪、流鼻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尽一切可能维持吸毒,以避免这种痛苦。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是药理作用中的中枢兴奋剂,破坏人的神经中枢。基于以上毒品的危害,我们应该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关爱未来。第三,毒品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活动,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有以下特点(1):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2)毒品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即应受惩罚。四。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毒品犯罪的客体,即受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保护的、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禁毒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3)毒品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4)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及其危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五、毒品犯罪的类型。毒品犯罪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造毒品罪;3、非法买卖毒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私藏毒品种子、种苗罪;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7.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1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12,洗钱罪12。毒品犯罪量刑标准规定。(1)刑法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犯罪分子隐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毒贩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袒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是前款规定的物品而提供给他人的,以制造毒品罪的* * *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予以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他毒品原植物不满三千株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3)抵制根除。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大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种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依法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向吸食、注射能够使人成瘾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牟利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数量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折算纯度。(二)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相关问题解读。(法释[2000]13号,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二)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大麻烟一支; (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杜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注射液100mg/片为2500片以上,5000片为50mg/片以上);25mg/片规格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5000片以上);(六)十毫克以上的盐酸二氢埃托啡(注射剂或片剂20微克/片,片剂规格500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公斤以上的;(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数量较大的。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二)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烟草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三)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5)杜冷丁(杜冷丁)大于50克小于250克(注射液100mg/片大于500片小于2500片,50mg/片大于1000片小于5000片);25mg/片规格2000片以上但不足10000片,50mg/片规格1000片以上但不足5000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大于2毫克小于10毫克(注射液或片剂20微克,100片,500片以上小于500片);(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不满二百公斤的;(八)罂粟壳五十公斤以上不满二百公斤的;(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数量较大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销售药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严重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进出境,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素、伪麻黄素及其盐类、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麻黄提取物和麻黄提取物粉末大于100千克但小于1000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的;(三)乙醚超过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四)上述原料或者制剂以外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数量相当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境内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植物三万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