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各种形式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广播、投影等)的广告设施。)利用各种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设置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内,仅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的各类标志、牌匾、标牌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设置者,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并接受当地城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文化传承、突出特色、和谐美观、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泰安城市特色和风貌,合理规范布局。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区域风格、总量、密度和类型,划定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区域实施规划和技术规范,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第九条编制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方案草案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条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并公布。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

(四)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

(五)在建建(构)筑物顶部(含裙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六)利用危险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七)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专项规划、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适应城乡面貌和周围环境,兼顾昼夜景观;

(三)倡导环境保护,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明许可证号和设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