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推广全民健身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参加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配套要求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本规定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器材,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河堤和绿地,改造棚户区、旧住宅区和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和相关标准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第五条新建居住区,除公共绿地和学校内的体育设施外,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地,并相应配置和安装健身器材。应当建在一个居住区内的室外健身场所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可以单独计算或者混合计算。
(1)户外健身场所用地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3.2 ×人均户外用地面积0.3平方米;
(2)室内健身中心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3.2人×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
因人口、发展等因素,国家规范、标准或省实施要求对前款所涉及的标准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现有居住区体育设施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架空层、学习机、闲置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扶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第六条本市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和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满足教学需要,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学校已建,体育设施和教学区未相对隔离,有管理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条规定建设或者改造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财政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第七条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由政府指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配套建设的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捐赠或者资助建设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由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单位负责;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由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服务体系;
(二)保证健身场所(所)具有完备的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责任保险购买及联系方式;
(五)在显著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民健身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关闭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示关闭原因和时间,但突发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