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有规定可以在小区开瑜伽馆吗?

住宅业主改变住宅用途不能为所欲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商业住宅”必须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这些业主不仅指“同一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还包括“其他建筑物内受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利的具体体现。如果相关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禁止,也不能将房屋改作经营性。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设施不得改变。业主依法需要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道路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