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禁止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扩大了。
2013现行措施实施以来,为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现行《办法》侧重于从行为发生的角度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定性分析,主要依据载体是否位于户外,给实际管理带来困难。
新《办法》从行为后果的角度扩展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新《办法》明确,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等载体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方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
增加“禁止利用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
在新的《办法》中,对禁止户外广告的情形有了新的规定。其中,禁止在建筑物顶部和顶部轮廓线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居民住宅或者综合性建筑的居住部位设置户外广告。
此外,新《办法》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
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办理流程的优化
现行《办法》规定,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载体使用权证明、安全证明等多项材料。
随着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不断推进,新《办法》优化了大型户外广告许可的办理流程。在新《办法》中,这些材料被“瘦身”了,申请人只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非公共载体使用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三份材料。
同时,新《办法》还提出,“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的,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电子显示屏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记者梳理发现,新《办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其中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批准或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由市城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许可证》应当载明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处理方式等事项。同时还规定“电子显示板(屏)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可处5000元罚款。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不符合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新增一项罚则: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不拆除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