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如何改变的?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为保障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是士官的编制和装备

(一)士官编制以士官编制和装备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计划规定的单位拟定,2010年6月底前下发。此前,尚未下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数量和等级由各大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拔士官的依据。

(二)根据士官和士官编制使用情况,遵循编制调配、梯队配置、专业对口、岗位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士官全部配齐大约需要3年时间。

改革后,士官超编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补缺,逐步实现编制一致。具有高级、中级士官专业职务的,可以配备使用相应级别以下的各级士官。

女军官可以在师(旅)以上机关、航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大型船舶等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印刷、机要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任职,其最高任职年限可按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二,士官的选拔与改革

(三)选拔改革办法士官选拔改革按照改革后的《士官分级服役条例》,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2009年6月65438+2月31前完成。士官选调审批时间65438+2009年2月1。

1,选拔:截止2009年2月1,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拔,入选者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服役第一年。未入选者将退出现役。

2.替换:截至2009年6月5438+2月1日,未达到本级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士官军衔,每年服现役一次。其中,服现役满5年和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的员额编制数和最高服役年限要求,胜任本职工作,本人自愿的,安置在相应的士官队伍中,继续服役当年。未改的,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按当年冬季考上院校的士兵服役年限,选调;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在被高校录取前一年的冬季,根据其服务年限进行选调。

4、士官学校中的士官生,根据其服役年限定入相应的年级和年度。

(四)归档手续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入伍批准书》、《士官选拔报告单》、《士官选拔登记表》等合法身份材料的,应查明原因,区别性质,区别对待。对因管理不善而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条例》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参与遴选修改;对违反入伍、选拔、录取规定的,不得选拔、变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拔条件选拔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入选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分别具有初级、中级、技师技能等级资格。

3.入选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拔条件符合选拔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拔:

1,在本级服役期间,获得国家或军队科技进步奖者,获得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者,受到军级以上单位表彰者,获得三等功者,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竞赛获得前三名者;

2、年度考核及优秀考核结果的评选;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事单位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合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

6、同等条件下,长期在岗。

(七)遴选和变更程序士官遴选仍按照个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级士官选拔前,由有审批权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其档案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

基层党支部应当对改革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革建议。经团(旅)级单位指挥机关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有选拔改革审批权的单位党委,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改革命令。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自愿继续服役的,必须写书面申请。

(八)选拔注册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和发证。

(九)选拔审批权限各级士官选拔更换的审批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总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等同级机关选拔更换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执行下一级部队的审批权限。师级单位选调直属单位和下属部门士官,由指挥机关归口办理。

军区、各军兵种总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批准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拔和变动,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业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下列人员暂缓变更:

1,正在审核中,暂缓变更。复核结束后,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变更。如确认变更,变更时间从2009年6月65438+2月1开始计算。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假超过六个月,暂缓改革。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在任职当月予以变更。

(11)确定复员、转业、退伍的士官,1999未参加士官制度改革选拔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待移交部队的伤病残军人,不参加改革。留党察看的不予改变,退出现役。

第三,授予士官军衔

(十二)军衔的授予以士官军衔的授予和批准权限为依据,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章的规定执行。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拔换发同时进行,发布同一命令,军衔等级起始时间与选拔换发时间相同。

(十三)选拔改变士官军衔。2009年冬季选拔更换的士官,按照下列规定授予军衔:

1.入选士官截至2009年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2.截止2009年6月65438+2月0日,服现役3年以上不满5年的士官,授予下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士官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年满65438+2007周岁未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二十年不满二十四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服役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改革后士官的军衔和年限授予相应军衔。

(14)不参加改革的士官,不按本办法规定授予军衔;暂停改革的,待改革完成后授予相应军衔。

(十五)佩戴军衔标志各级士官按照授予的军衔佩戴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应当佩戴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戴着新的军衔标志。

16)工资和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实行由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二元结构”工资制度。职级工资根据职级和职级工资等级确定;军龄工资根据工龄(包括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按照排名高低。

③生活补贴。按照排名高低。

④工作津贴。按照排名高低。

⑤奖励工资。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寒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士兵岗位津贴和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8)保健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济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防暑降温费,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和休假福利

符合条件的士官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待遇。

4.退休待遇

退出现役的士官,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分别计发复员费、转业费和退休费。

5.养老金待遇

士官死亡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其遗属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级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见附表3)。

(18)保险福利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休医疗保险、退休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享受军人配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医疗费等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20)士官军衔、军衔、工资等级改革办法。初次选改的士官和不参加改革、暂缓改革的士官,其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确定:

1,首次入选下士的义务兵直接计入下士起薪标准(下士1档)。

2.参加选拔改革的一级至六级士官,按其军衔等级和服现役年限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服现役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下士相应工资标准执行;服现役满5年不满8年的,计入相应的士官工资等级标准;服现役满9年不满12年的,计入相应的上士工资等级标准;已满12年不满16年的,按四级军士长相应工资等级标准覆盖;已满65438+2007但不满20年的,按三级军士长相应工资等级标准覆盖;工作满20年不满24年的,纳入二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等级标准;对于已满24年的,应纳入一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等级标准。具体措施如下:

(1)一名士官,被授予下士军衔后,从现行的军衔等级薪级表转入下士相同的军衔等级薪级表(如一级二档转入下士二档);授予中士军衔的,当前军衔的薪级计入同军衔中士薪级的前三级(如第一级4计入中士军衔1)。

(二)二级士官,被授予士官军衔的,从现军衔的薪级表中划入同军衔士官的薪级表(如二级、二级计入士官二级);授予上士军衔的,当前军衔的工资等级计入该上士同军衔工资等级的前三级(如二级、四级计入上士1级)。

(三)三等士官,被授予上士军衔的,从现军衔等级起纳入同军衔上士的薪级表(如三等二档纳入上士二档);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行军衔等级放入四级军士长同职级工资等级的前四档(如三级五档放入四级军士长1档)。

(4)四级士官,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由现行的军衔等级薪级表转为四级军士长的同军衔等级薪级表(如四级二档转为四级军士长二档);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当前军衔的工资等级计入三级军士长同军衔工资等级的前四档(如四级第五档计入三级军士长1档)。

(5)五级士官,被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工资等级转入三级军士长同军衔工资等级(如五级二等转入三级军士长二等);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当前军衔的工资等级计入二级军士长同军衔工资等级的前四档(如二级军士长1级计入五档、五档)。

⑥六级士官,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工资等级放入二级军士长同军衔工资等级的最后1级(如六级二级放入二级军士长三级);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的,当前军衔的工资等级放入一级军士长同军衔工资等级的前三级(如六级第四级放入一级军士长1级)。

3.暂缓改革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不定期增资。改革批准后,相应职级级别的工资标准从命令下达当月起执行。

4.不参加改革的士官,可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定期增资。

(二十一)现役士官定期增资增加工资、定期加薪和退役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军士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对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为:在本级服过现役,未被上级选拔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的最大使用寿命;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限且未参加改革(暂停改革除外);1999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拔改革的原军士长、专业士官;滞留部队的伤残士官;符合有条件脱产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脱产退役的条件根据有条件脱产退役制度的规定,未达到现役军官所属级别、职务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出现役。具体人数按计划控制,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人数的0.5%。

1,国家建设需要转出军队;

2.因人员编制减少,难以调整使用;

3、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4、根据士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5、因政治、身体等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在部队服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养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确定全程退养的条件,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指挥员机关审批、师级以上指挥员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审批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指挥机关审批,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指挥机关审批。

(二十五)保留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并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骨干。未入选中级士官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二十六)退役费的结算和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他的工资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将持续到他离队的那个月;为安置于当年7月离队;退休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2月6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