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的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在判决中,一个案件要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一系列操作总结出争议的焦点。以下分享判决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1如何准确概括裁判文书中的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的最终产物,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总结。裁判文书既要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又要通过正确概括争议焦点、透彻的说理分析,使当事人知道并理解判决为什么公正。因此,概括争议焦点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关键,是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争议焦点准确,说理透彻,才能保证判决的准确,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概括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审前阅卷质量。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庭前阅卷、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文书写作等。因此,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和主要矛盾。不要等到审判的调查阶段,抓住争议的焦点,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二,在开庭前,要对当事人辩护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准备。法官不仅要查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还要查阅被告抗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这其实是一个原、被告双方“找法”的过程。
三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抗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要基于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下一步的审判思路,便于下一步的法庭调查。
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明确原被告辩护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而产生的。因此,为了准确界定争议的焦点,有必要理清原被告各自诉求和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综合分析原辩护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法律的准确适用。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找出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各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和相关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被告答辩的主张或理由,概括争议焦点。这样争议的焦点才能真正全面、准确、客观、合法。
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在总结争议焦点后,可以根据“三段论”对每个焦点进行分段描述,即:
1,法律规范是什么;
2.有哪些法律事实?
3.有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先陈述法律条文,再陈述案件的争议事实,最后写出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旗帜鲜明。“三段论”实际上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这样推理才有意义和透彻。
总之,对争议焦点的概括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不仅是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因此,法官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准确概括争议焦点的能力,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决中的争议焦点2。当前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存在的问题
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辩护后,总结了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概括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无关。因此,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概括存在主要问题,不是争议焦点的错误,而是争议焦点的不准确。性能不准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争议焦点”做大。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下A,却点了A。例如,在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中,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掉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房屋归其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总结说,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子该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如何占有房屋,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是谁,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它开了三次会,调查了很多内容。最后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结果很多在法庭上调查的内容都没用。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并按遗嘱执行的,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果遗嘱无效,争议房屋按合法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调查也要围绕遗嘱的效力,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其他问题不用查。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该归谁所有”被确定为争议的焦点,这个“焦点”的覆盖面大,要考察的内容自然就广。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会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归属问题,还必须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这是争议的症结所在,也是争议的真正“焦点”。所以本案所概括的争议的“焦点”是“大”的,并不直接针对真正的焦点。
2.将判决结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比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支付货款。“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达到的目的。是争议的焦点吗?
我觉得没错,但至少不准确。因为原被告与被告在货款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否应该支付货款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争议的原因是什么?是商品的质量问题。一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销售给被告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查明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抓住多个争议焦点。有些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些法官无法把握多个争议焦点。
比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知与被告所办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企业擅自毁约。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要求不合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第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第二,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第三,原告无故旷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第二,企业是否是独立法人;
第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是笼统地总结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负有责任。这样总结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开,没有很好地把握争议焦点的结果。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定义什么是“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是争议的“症结”。这个“结”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解决了。比如第一种情况,为什么要以“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是以“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
原因很简单。如果解决了遗嘱效力的问题,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要解决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首先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效力是本案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解决不了,其他问题也解决不了。这是争议的“症结”,也是争议的焦点。
2.如何找到“争议焦点”。
第一,总结经验,学会把握“点”。争议的关键在于“点”。作为法官,要学会把握“点”。争议的焦点是导致争议的“症结”,而不是表面的争议。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完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辩护后,很快就能找出双方争议的“症结”。
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是案件数量多也不是自然的,有的法官听了半辈子的案件也没有进步。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善于总结。法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是非常必要的。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会提高,找到“争议焦点”自然会准确。
二是掌握“后推法”。中学时,解几何题常采用“倒推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条件推导出结论,逆向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导出必要条件。“倒推”的运用,也是有效的找到争议焦点。还是以之前的遗嘱继承案为例: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结论,往后推。如果“被告应倒掉被占房屋”的结论成立。
那么必须满足条件1:房子属于原告。在这里,条件1是争议的焦点吗?试着再推一下。如果你推不动,那就已经是最后了。条件1是重点。如果能往前推,就不是重点了。根据条件1,我们还可以引入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与房屋的纠纷是因为“遗嘱”,这里推到最后。可见,“遗嘱是否有效”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逆向演绎”的思维方式,乍一看可能不习惯,但经常用就行了。
总之要本着一个原则总结争议焦点,从确定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下一步的审判思路,便于下一步的法庭调查。如果争议焦点确定了,而人们又不知道下一次法庭调查从哪里开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有问题。
因此,准确概括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开展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作为一名审判法官,他有必要准确地概括法庭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判断3就内容而言,判断的推理部分通常应包括五个要素:
一、总结争议焦点;第二,论证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第三,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第四,明确双方的是非过错和责任;第五,回答双方的要求或主张是否合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中,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写法表述为“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彻底性,必须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努力做到法与理、输赢分明。”
通过对判决书的评价,发现推理部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推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完整;很多判断是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或者虽然合理,但是不准确,牵强附会;
有的只选择自己需要的,选择有利于判决的部分,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些推理只是简单罗列证据和法律,缺乏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和结论之间的内在联系。讲道理,讲不透,缺乏说服力;说得太多会让你显得罗嗦。如何推理,我们应该把握四个方面:
(1)精确提炼。简而言之,语言简单,直白,不加修饰,清晰明了。它包含三层含义:严格的用词,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用词恰当,不夸张、不还原、不夸张,内容应与事实相符;
言简意赅,文字寓意丰富,言简意赅,用最少的文字体现最丰富的内容。法官作出判决并不难,但没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语言能力,是不可能通过一份判决书来表达自己的法律知识、积累的理论素养和对法律的理解的。
(2)说理透彻,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理是理性的灵魂。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实就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的过程。通过解释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必然的、直观的联系,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3)公开证据评价,增强推理的透明度。证据评价的公开性是指法官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依靠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形成的内心确信,并公开表明法官理性判断和选择的理由,以获得当事人和公众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它既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评价证据的公开性体现了判决理由的可信度。
(四)逻辑缜密,增强推理的严密性。逻辑是人的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逻辑推理就是从已知的事实中推导出未知的事实。事实上,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律规则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导出判决结果的结论。
法官在判决书中表达逻辑推理的过程,才能增强判决书的感染力。一个逻辑推理充满疑点的判断,当然不会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判决的作出就像写一篇文章一样,有一定的原则,没有一定的规律。孟子说:“一个梓匠可以照着别人的规矩来,却不能使别人聪明。”这里的“规则”是知识、原理、原则等等,“聪明”是知识的运用和创造。写作的基本原则是变化与整洁相结合,整洁意味着要遵循的规则,变化完全取决于头脑的奇妙运气。知道判决书的写法,不一定能做出好的判决。
这就是所谓的“上帝明明知道,却只有一个人。”意味着对深刻事物的领悟和理解,在于个人能够运用敏锐的智慧,依靠自己的探索和经验。做裁判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法官都要学会善于分析、研究、探索、总结,善用所要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裁判文书才能成为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