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脂会对人的身体有害吗?
2003年9月2日,陈雪娇经朋友介绍,来到淮安一家医院。根据陈雪娇的要求,医院建议做吸脂手术,陈雪娇同意了。当天,双方按照手术程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同意书中,医院特别告知了手术的医疗风险。第(4)条写明:“复发、皮下血肿、感染、早期皮肤皱纹。”
第二天,医院开始给陈雪娇做手术。在手术前,外科医生和陈雪娇就抽吸范围达成一致。手术中,医生从陈雪娇的左大腿和臀部抽取了1500毫升的脂肪液,从他的右大腿和臀部抽取了1600毫升的脂肪液。手术后两天,陈雪娇要求出院。因此,陈雪娇花了3550+0元医疗费。
身体变形,打官司。
手术后,陈雪娇想到自己会更苗条、更漂亮,心里充满了喜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陈雪娇发现自己走路有点不舒服。一开始她也没放在心上,总以为自己还在恢复中,等完全恢复了就自然了。然而,几个月后,自己走路还是很难看,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的手术失败了吗?
有一天,她站在镜子前,突然发现自己的大腿和臀部凹凸不平,不对称。“天啊,怎么会这样?”陈雪娇面对他变形的身体。我很痛苦,为此哭了很多次。现在她不敢逛街,不敢穿漂亮衣服,不敢与人交往,不敢久站。为此,她多次咨询医院,但医院以医院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后来她干脆回避了。愤愤不平的陈雪娇提起诉讼,将医院告上了被告席。
陈雪娇声称我身体健康,但我的外表受到臀部和大腿脂肪堆积的影响。在被告医院寻求治疗,医院建议抽脂整容。2003年9月2日入院,9月3日手术。手术后,我的大腿和臀部凹凸不平,不对称,长时间不能自由行走。手术不仅没有起到美容的作用,反而损害了我的健康,手术彻底失败。手术后一直在和医院协商,要求医院对手术失败承担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院用我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来推卸责任。因医院医生技术欠缺,术前设计及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手术失败,损害了我的健康及容貌,并导致我需要修复整形,未尽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请求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6090元。
手术后,因大腿粗细明显不同,陈雪娇申请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3月8日,淮安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第五项为现场体检: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大腿、臀部不平,左右不对称,双下肢无红肿、压痛、功能障碍(运动、行走正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①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②患者大腿和臀部凹凸不平,左右不对称是吸脂术后常见的并发症。综上,医生不负责。结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认为陈雪娇的部分投诉是不真实的。第一,手术的作用主要是减脂,和术前是一样的,术中不可能超过这个范围。陈雪娇目前的情况是因为大腿下部脂肪提取失败,手术还没有结束,需要根据情况继续脂肪提取;第二,操作完全符合标准。根据淮安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本案不违法,医院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木槌落下时,是非就会被评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正在为原告进行臀部和大腿抽脂手术,一次无法完成。原告大腿和臀部凹凸不平,左右不对称是吸脂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但医院并未在手术同意书中明确告知原告此事,仅告知可能存在“早期皮肤皱纹”,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失去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医院应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判给被告人民币3000元作为赔偿。
一审判决后。陈雪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陈雪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仅要求医院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认定医院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违背了本人知情的事实。已经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且在损害结果出现后,医院未能及时判断并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进行补救,反而放任损害继续发展。因此,淮安市医学会“医生无责任”的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重新鉴定。
医院做了口头答辩:医院为陈雪娇做的手术完全符合标准,手术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和过失,医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手术只是起到减脂的作用,一般的整容手术要做很多次。所以不能从一次手术的结果来判断手术的成败,声称损伤完全不符合事实,重新鉴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协商,医院对陈雪娇的臀部和大腿进行了抽脂手术,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自己造成了伤害,但淮安市医学会鉴定,手术无法一次性完成,原告大腿和臀部凹凸不平,是抽脂术后常见的并发症。所以这种并发症不属于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一审认定,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仅告知可能存在“早期皮肤皱纹”,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失去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从而确认了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医院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且存在过错,且无任何后续操作及足够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为由,要求医院高额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淮安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重新鉴定。经过调查,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