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濒危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的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长江江豚保护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坚持严格监管、统筹协调、就地保护为主、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临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长江江豚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年度检查计划,组织渔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实施联防联控,推进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市和临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江豚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其职责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或参与相关行政执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避难救援、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江江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临江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保护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江豚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长江江豚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长江江豚的意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长江江豚保护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虐待、伤害、非法捕捉和利用长江江豚、侵占和破坏其栖息地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长江江豚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和救助机制,根据政府规划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长江江豚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长江江豚资源,促进长江江豚的自然繁殖和种群复壮。第九条为就地保护长江安庆江段江豚,实施以下主要栖息地保护措施:

(一)保护和恢复长江江豚冬季索饵场,如水闸、支流与长江交汇的水域和洲尾;

(2)洲头、边滩等浅水区长江江豚繁殖地的保护与修复;

(三)长江堤防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前款规定的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确定,并根据主要栖息地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庆西江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建设高标准的长江江豚救护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和生态保护教育基地。

禁止在西江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区水域进行捕鱼、游泳等干扰长江江豚栖息环境的活动。第十一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项目和防洪、救灾、河道整治等公共事务需要外。,禁止在长江安庆段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无关的下列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

(1)长江江豚的觅食水域,如炮仗、华阳河口、安徽河口等;

(2)安庆水道峨眉洲头、北围拐水域、官洲水道广成围、湖口水道北岸水域的长江江豚投喂和饲养;

(3)长江安庆段无通航支流。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长江江豚生活和繁殖的水域、场所和生活条件。在长江安庆段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紧急公务、军事运输、应急救援等任务外,升船通过长江安庆段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时,不得进入航道以外的水域。无法避让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航行通告的规定航行,保证长江江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

(2)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依法经过批准;

(三)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等活动,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长江江豚资源造成损害;

(四)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长江江豚繁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