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指导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体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遵循政府统筹、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健身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文化、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民族事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殊保护,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为全民健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九条每年6月10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的各类运动会,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

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辅导站(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习题、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体质测试,将体质健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指标,并将体育课纳入学生学业考试科目。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全民健身标准》,有计划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参加达标测试,并保障所需经费。

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下班后和节假日参加健身活动。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第十八条大型全民健身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型体育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办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赛事,应当符合体育馆、运动场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体育场地与其开展的体育项目相适应;

(二)体育器材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健身指导、救护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等级和数量;

(四)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