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迁老地块)与拟用于城市建设的地块(即建设新地块)组合成一个新的拆迁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最终在确保项目区各类用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协调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用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的新建和旧拆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3)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对行政区和项目区内新建建筑和拆除旧建筑实行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超过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以工促农,通过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联动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控制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设置在试点市县行政区域内,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新建和拆迁地块应相对较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开基本农田;

项目区新建地块的总面积必须小于拆迁地块的总面积,拆迁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要比新建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有所增加和提高。

在项目区,如果拆除旧地块安排的耕地面积大于新建占用的耕地面积,可用于建设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发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专门用于控制项目区新增地块规模,同时作为老地块拆迁标准,整理复垦耕地面积。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拆除老地块复垦的耕地面积一并返还,且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开展专项调查,摸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和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域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当在挂钩试点项目专项调查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合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新建区域城乡建设用地比例,优先保障搬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和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项目区实施顺序、周转指标规模、使用和回报计划;旧拆迁区整理复垦安置补偿方案;资本预算和融资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方案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核,批准试点省份的衔接。

经批准试点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进行审核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周转指标。

国土资源部在核实项目区备选库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挂钩引航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大;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的积极性;

(三)经济发展迅速,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保证新增移民安置和拆迁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业务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数据库中选择最佳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新建建筑物拆迁进行统筹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总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总体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总体批准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面积且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新建建设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测量、定级,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在联动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迁老地块整理应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相关规定。涉及施工的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元,其新建地块的面积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应独立评估和管理每个项目领域中关联营业额指标的使用;挂钩试点市县的周转量指标的使用,要在综合行政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统筹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返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返还进行全过程监管。

从挂钩周转指标总体批准实施到指标回报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年度指标返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落实指标返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根据指标返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返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新增地块应当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应和使用。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通过土地评估,明确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交换和补偿。按照“合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选址布局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迁建设;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调整和交换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进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并对集体和农民进行妥善补偿和安置。

新区土地有偿出让收益用于项目区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试点工作实施动态监管,每半年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试点进展情况;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工作,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比例尺为1:1,000以上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并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地图资料进行对比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土地界线,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计算机等手段,登记汇总新建建筑和旧建筑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情况。,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未按计划及时返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暂停试点工作;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本省(区、市)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