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规定了本法对家庭卫生的调整范围。

规则一。

规则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规则三。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每年4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爱国卫生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落实清扫庭院、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的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参加本单位和社区(村)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环境卫生法规。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