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广场舞大妈没有扰民的概念?
声音污染,现代人人均空间不够。多年来,在日益突出的广场舞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明显缺位,政府职能部门缺乏主动干预和调解的意识。他们习惯于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冷漠心态,导致守卫者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非理性的方式。所以在解决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上,政府应该有更多的参与意识,更多的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
加强对一些非法广场舞的引导和查处。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对他人造成“妨碍”的“广场舞大妈”,有法律义务停止损害,甚至赔偿损失。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十七条还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此外,根据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内禁止击鼓、敲锣、鞭打等噪声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这是政府部门和管理者依法“解决”问题的机会。
政府有很多事情要做,就是引导双方公平合理地解决诉求。政府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协商解决的平台。政府作为一个好的中介,会澄清双方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调解和判决。培养广场舞大妈的“自律组织”,政府参与指导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总之,解决任何问题,总有最科学最好的方法。关键是你愿不愿意去发现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