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现场拍摄你,会不会侵犯肖像权?

法律主观性:

第一,偷拍是否侵犯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的偷拍照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仍然需要根据其是否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照片来考量。

二、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无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权,也就是说,侵犯肖像权的精神利益赔偿的认定是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物质赔偿。

肖像权侵权的损失一般是精神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目的、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将这类侵权行为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

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

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种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唯一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所有者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区域和期限使用的。这种情况不需要存在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偷拍是否侵犯隐私权,要看偷拍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可以被识别的外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丑化、污损、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