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老板要我做他的法人。我应该答应吗?
当然不是!
随便当法人代表是很危险的。
因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很多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形: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违法行为仍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其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