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全民健身活动。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遵循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公民参与的原则。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方案,建立全民健身协调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均衡协调发展。第五条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教育、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鼓励各级体育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业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栏、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和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支持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相关服务信息;

(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培训、管理和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其他应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前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第九条每年11的月份为全民健身月。

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3场全民健身比赛和不少于2场科学健身讲座,每天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先开放全民健身设施。第十条每年的165438+10月1是市民长跑日。

公民长跑日,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组织长跑活动,鼓励公民参加长跑活动。第十一条市、区体育部门应当至少每四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竞赛。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应当包括五个以上项目,参加比赛的现役职业体育运动员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各级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应当包括区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一致;

(二)反映行业性质或项目内容;

(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

(四)不得含有可能引起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第十三条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竞赛和表演,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发起人的,按照约定冠名。第十四条市、区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十六条鼓励体育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竞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第十七条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其他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

(2)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