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卡考勤,这些容易忽略但很重要的事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只要有劳动关系,有考勤,很多人就想当然的认为工资的请求可以支持,其实不一定。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但不承认员工正常出勤,主张员工旷工,旷工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1.如果公司有考勤系统,

双方确认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有考勤制度的,证明员工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旷工,即旷工;否则不能证明员工正常出勤,用人单位所欠工资应当支付。

2.如果公司没有出席。

如果公司对争议员工没有考勤制度或者不要求考勤,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判决主张工资的员工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自己已经正常履行了职责,如果不能举证,员工将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员工很难证明自己正常履行了职责和相应的劳动结果。法官认为公司很难证明员工不在场,员工也很难证明出勤,所以很难判断。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认定赔偿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昨天有朋友说,法院的判决太绝对了。

后来咨询了很多律师,参考了其他案例,可以确认法院的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对于旷工的员工是否旷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如下: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求支付工资是因支付工资发生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员工履行职责的证据一般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次,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责任,有责任制定员工考勤和工资发放的标准制度。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督促员工复工。如果连续旷工,用人单位应该能提供相应的此类证据。

综上所述,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督促员工上班的证据。虽然员工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连续出勤,但至少可以证明在某一天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手中,所以本案中应当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建议

(1)对于员工: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应注意保留工作期间的签字文件、邮件记录等相应的劳动成果,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工资请求被驳回的可能。

(2)对于用人单位:制定规范的员工考勤制度,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甚至报纸公告等方式及时督促员工上班,保存员工旷工证据。来自Q用户: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