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要处理好哪些重要关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简政放权,加强管理和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方面。放权的目的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加强管理和服务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把政府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了增强市场和社会活力,激发发展动力,政府必须坚决放开、到位、彻底放开该放的权力,不能因为怕容易乱而畏首畏尾、不敢作为。《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取消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的审批。”全面深化改革,把该由企业决定的事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还给市场,打破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人不做一件事,然后就能做一件事。”转变政府职能,只有放开不该管的,才能合理选择,集中力量,有的放矢,把该管的管在家里。在强调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同时,也要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没有监管的市场会出现各种“病态”;社会组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管不了、做不好的事,恰恰是政府应该做的,不能放任自流,做“甩手掌柜”。为此,《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通过强化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以* * *促繁荣、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整体构思,统筹兼顾,整合一体,把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职能转变这篇文章做好。既维护了中央的权威和上级的政令,又发挥了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既防止统一夭折,又防止放出来就乱;坚持一盘棋,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留有合理空间。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遵循权责同步的原则,该收则收,该放则放,形成权责一致、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政府间职能分工体系,避免因事权下移和财权上移造成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称分配,强化下级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决定》指出,要“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责任和能力。”这是因为宏观调控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中央政府在判断发展趋势、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统筹当前和长远发展、发展与改革、经济与社会、区域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和部署,必须统一步调,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不能一放了之,要加强事后监管,督促地方、基层和社会组织切实抓好、管好。

《决定》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将下放到地方和基层管理。”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情况不一,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不同,政府服务也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充分发挥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下放给市场的权力转移和放开,把中央下放给地方的职能管理好,把本级应该下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和落实到位,把应该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事情管好。

处理好“瘦身”和“强化”的关系,优化政府机构。

《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目前机构编制总量已经很大,重叠、低效、结构不合理,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被削弱的领域没有及时“瘦身”,闲置岗位太多,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只瘦身不强化”,一些需要强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人员配备不够,该管理的管理不够,甚至没人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既要“瘦身”,又要“强身”。

上面一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有些器官上面很大,下面很薄,成了鸵鸟。地方各级政府要下决心去强去弱,特别是要去强基层、去强一线,统筹考虑上级“瘦身”和基层“去强”一线,调整组织架构,为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提供切实保障。适应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要求,将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市县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和人员力量,建立横向纵向监管网络,逐步做到疏而不漏,管到位。

处理好合理授权和有效制衡的关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权力配置是否科学,运行是否协调,监督是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权力结构不仅存在职能分散和“九龙治水”的问题,而且存在权力部门化和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既有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有公开透明不够、监管不力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和活力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防止权力因过度集中而失控,又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被束缚在背后。

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要深入把握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支撑,以分权制约为核心,以公共问责为保障,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科学配置权力,按照权责对应、权责一致的原则,优化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事前事后各环节之间的权力配置,强化强化,分解分解,限制制约,下放放权,明确权力运行的方式、范围和责任,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出现夺权、争权、让权、越权等问题。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咨询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借助网络技术规范运行流程,增强执行刚性。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重视互联网监督的运用和规范,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权利制约权力”的反向机制。

处理好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关系,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政府工作,就是推进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的影响,在许多地方和部门,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较多,对有效的宏观调控干预较少;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的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调控的少;涵盖了很多功能,转移外包的很少。这不仅影响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也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必须予以纠正和改变。

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转变的方向是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从政府导向到社会导向,从注重权威控制到注重柔性引导。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调节,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各种手段的协调,不断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方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律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决定》的要求,适合市场化提供的公共服务将“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有效解决部分领域公共服务短缺、质量不高、效率不高的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一方面,要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方法和勇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习惯模式,清除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的障碍,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任何改革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才不至于误入歧途,脱位。

改革创新是法治进步的实践基础,法治是推动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两者并非非此即彼、不可调和,而是可以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这就要求我们摒弃简单对立的零和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创新与法治齐头并进。深入研究、充分挖掘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内部空间,盘活现有资源,为改革创新提供支撑,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过错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对在法律框架和职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的改革事项,要认真规划,积极推进;对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工作中确实需要探索的重大改革,涉及国家事务的,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为全面实施探索积累经验。实践证明,如果有益可行,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全国推行,通过行政改革推动法制改革。要出台制度性措施,在法律框架内为改革“试错”保驾护航,确保改革者披荆斩棘、闯雷区、涉险滩,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