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一、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二、将第五条标准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的责任和工程招标要求”,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标明文明施工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设计单位应当对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要求的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项目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落实;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建设单位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六、第十一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地基坚实,表面整洁美观。

(2)管道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

(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门符合相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距离居民楼、医院、学校等建筑小于5米的,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线形水利工程、非全封闭式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天或仅在夜间施工的管道工程可采用路边围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和维修围挡,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区段,分段有序施工。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在垃圾容器内,做到日产日清。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连续封闭的围挡格局简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除管道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

(八)轨道交通车站、隧道工程的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盖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除外。

第二款中“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重点地区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地区。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施工铭牌等与文明施工有关的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十一、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监督责任,导致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