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
具体条款如下:
以深化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改革为路径,打破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一)督促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督促ⅱ型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含区县市)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推动300万以上城市常住人口基本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督促除部分特大城市外的其他特大城市和I型大城市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取消在城市工作生活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已迁移、在城镇稳定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读农村学生和参军进城人员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探索I型大城市常住户口的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全部落下。鼓励有条件的一类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便捷落户。鼓励城市政府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加强落户政策宣传,开通网上申请审核系统,大幅提高落户便利性。推动特大城市和I型城市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高居住证数量和含金量,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逐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便人口流动。增加学位供给,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入园政策,使其在流入地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抓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五)大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能力。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学徒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省级部门负责)
(六)加大“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的激励力度。提高城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吸纳落户数量的挂钩。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制其转让上述权益或者以此作为落户的前提条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其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常态化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有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第三,优化城市化空间格局
完善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增强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承载能力,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空间格局,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体系。
(七)加快重点城市群发展。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市群发展规划,推动哈长、长江中游、中原、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支持落实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健全兰新、胡宝鄂豫等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天山北坡、滇中边境、鲁中黔两省城市群发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八)编制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加快实施规划,推动渝川两省协同发展,加大成渝区域整体发展力度,发挥中心城市引领作用,加强交通、产业、环保、民生政策对接,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培育形成新动力源。(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四川省有关部门负责)
(九)大力推进都市圈建设。深入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现代都市圈的指导意见》,建立中心城市协同推进机制,支持南京、Xi、福州等都市圈制定实施发展规划。以轨道交通为重点,完善都市圈交通基础设施,有序规划建设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推动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向周边城镇合理延伸,实施“断头路”畅通工程和“瓶颈路”拓宽工程。支持编制重点大都市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10)提升中心城市的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优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重要节点城市等中心城市发展,加强土地利用等要素保护,优化主要生产力布局。完善部分中心城市的市辖区规模结构和管辖范围,解决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有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十一)以县域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加大要素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抓紧弥补新冠肺炎疫情后暴露出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推进环境卫生设施升级扩容、市政公共设施升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升级扩容、产业配套设施升级增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十二)规范发展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强化底线约束,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控“房地产化”倾向,进一步深化淘汰整治。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用地和财政建设资金保障,鼓励省级政府通过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优惠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一批示范精品镇和特色小城镇。加强正面引导,制定特色小镇发展指南,探索推广第二轮全国特色小镇典型经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林草局、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十三)推进边境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边境地区,推进潜力镇向城市聚集人口、战略支点镇向城市聚集生产,构建以毗邻内陆的大中城市为辐射源、以边境县级市和地级市为枢纽、以边境口岸和小城镇为节点、以边境特色小镇为散点的一线边境城镇走廊。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完善沿边一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沿边公路。实施护边固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有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十四)推进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应大规模搬迁安置区向城镇化建设新阶段发展要求,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强化产业就业支撑,帮助搬迁人口尽快解决稳定发展问题,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社区。(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等。)
(十五)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统筹培育新生城市和收缩城市瘦身健体,推动非县级政府按程序具备条件的超大镇设市,有序推进“县改市”、“县改区”、“市改区”,稳步减少收缩城市市辖区,认真研究调整收缩县(市)。完成各省(区、市)镇街设置标准制定工作,合理推进“乡到镇”、“乡到街”和镇村合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四,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
着力强化人口经济承载能力、资源优化配置等核心功能,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十六)补齐城市公共卫生短板。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研究、评估、决策、防控协调机制,完善重大疫情预警、救治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重要物资储备,推动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城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建立严格检疫、定点屠宰、冷鲜上市的畜禽产品供应体系,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十七)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完善城市路网系统,完善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系统、行人过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和排水防洪设施。完善停车场、智能快递箱、社区菜市场等便民设施。扩大普惠性养老、幼儿园和托儿所服务供给。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全民健身促进工程、智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体育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部门负责)
(十八)实施新型智慧城市行动。完善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感知系统,打通社区末端和编织密集数据网格,整合卫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交通等领域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深化城市运行“一张网政务服务”和“一张网统一管理”,支撑城市健康高效运行和突发事件快速智能应对。(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有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十九)加快城市更新。改造一批老旧小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社区便民服务发展。改造一批老厂区,通过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将“工业锈带”改造成为“生活展示带”、双创空间、新型工业空间和文化旅游场所。改造一批老街区,引导商业步行街、文化街、古城街建设市民消费升级载体,因地制宜发展新型文化旅游商务消费聚集区。改造一批城中村,探索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农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开展城市更新改造试点,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有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二十)改革建设用地管理方案。推动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群倾斜。鼓励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控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将国务院行使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 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及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权,授权省级政府或委托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实施。 探索建立全国范围的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十一)改革城市投融资机制。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匹配的投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典型城乡一体化项目、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功能定位原则,对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提供综合授信,加大中长期贷款规模和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十二)完善城市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政府向服务型、精细化治理转型,以及配套资源向街道社区下沉。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引导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大幅提高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水平,顺应城市发展和文化传承逻辑,贯彻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和城市景观管理,提高城市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突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二十三)加快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改革探索。指导各实验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试验区完善城乡人口迁移制度,提高农村产权抵押权能,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引导县级土地储备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农村产权转让和抵押,加快探索有效的改革发展路径。(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和废弃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用途入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二十五)加快发展工商资本进农村。开展农村工商资本发展试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发展。培育一批城乡一体化典型项目,形成承载城乡要素跨境配置的有效载体,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进入农村就业的创业者,允许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依法享有相关权益。(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有关省级部门负责)
(二十六)促进城乡公共设施协调发展。推进实施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链接城乡的冷链物流、城乡农贸市场一体化改造、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城乡公共文化设施一体化布局、市政供水、供气、供热延伸至城郊村、乡村旅游道路工业道路等城乡统筹建设项目,加快发展城乡教育综合体和县级医疗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省级部门等负责。)
不及物动词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部际协调。依托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总结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典型经验。各有关部门要详细制定具体措施,动员本系统的力量扎实推进。
(28)压实地方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工作。市县政府要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