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世界上饲养任何野生动物都不违法。

只是河里的小鱼小虾。你还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11.08)于2004年8月8日经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十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前款所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鼓励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陆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政府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有益于国家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活、繁殖的区域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进行监测和监控。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猎捕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并受狩猎限额管理。持枪狩猎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许可证。第十九条狩猎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狩猎。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区内,禁止狩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动。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猎捕。猎枪弹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货物。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许可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内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物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希望朋友们能自觉遵守,一起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