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向其奖励活动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申请和推荐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特殊成就的。第八条推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项目必须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二)推荐集体奖项,在主体项目完成后,必须有一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通过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推荐单项奖的,提名人必须是主要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要项目外,提名人还必须有1项以上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完成的与主要项目相关的成果(前三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或通过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并征得其他主要研究人员同意。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发现;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技术发明,是指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先进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国内先进及以上科技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并通过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项目实施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已经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本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公民,可以推荐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第十条市科技奖候选人(个人、组织)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相关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四)中央和省驻汉单位和部队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由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第十一条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在评估年度内,同一项成就只能推荐一种类型的奖项。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