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政公章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发放、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1)印章的雕刻
1,镇属所有办公室、办事处、行政区域、临时组织需要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按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2.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办理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存
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镇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保管,各办公室、所、行政区、临时机构印章由责任人指定专人保管,指定人员外出,另一人由责任人保管;
2.封条应保存在保险箱、锡制柜子或专门上锁的抽屉中;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或丢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处理。
(3)封条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印制印章。特殊情况下,印章保管人和印章使用人可以打电话给审批人申请,审批通过后,审批人再签字。
(1)、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2)、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市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分管领导有权批准使用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经分管领导签署,再经市长签署后方可印发:
一、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个别建筑物除外;
B.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和土地利用性质的改变;
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种应用和报告;
D.各种政府合同和协议。
(3)、凡需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须经领导本人批准;(4)、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2、党委和政府印章的使用,原则上应在党政办公室办理;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市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后及时归还党政办公室。
3、盖印章时,必须保证位置合适,图形正确清晰。
4.介绍信、证书、对外出具的盖有印章的信件必须保留存根。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批准。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归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取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5.印章的使用范围
(1)、当事人印章的使用
一、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
B.以党委名义提交的各种审批表和报表;
c、出具各种介绍信、确认信、调动函等。党委委员;
D.以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证书。
②使用政府印章
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正式文件,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B.以政府名义提交的各种报告;
c、国外介绍信、确认信等。;
D.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种奖杯、证书、聘书、奖状;
E.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
f .以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委托书;?g、其他日常政治工作印章。
(3)、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A.与下属单位、村(居)、企业签订各种责任书(表);
B.需要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
C.领导亲自批准的其他印章。
(4)、部门印章的使用
A.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报送的文件,如请示、报告、报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B.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下发的函件、通知等平行和下游文件;
C.部门或临时机构的常规印章。
6.党政印章使用程序①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只能用领导签发的原件打印;
(2)、以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提交的各类例行报告,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三)、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须经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盖章;
(4)、有关证件和其他印章,业务部门提供充分证据,由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盖章;
⑤凡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须经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6.党政签发各种介绍信、确认信、调动函,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⑦、其他特殊情况需用印章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用印章办理。
7.所有印章必须填写《印章申请表》,并连同所需印章文件提交给印章保管人申请印章。如印章已由组长签字,则无需再次在印章申请表上签字,但必须保留组长签字的原件(如不能附在印章申请表上,应注明原件存放地点,特殊情况不能保存的,应在印章申请表上注明)。申请表应打印序号,由印章保管人保存备查。
8.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相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密封失效
1.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印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归还损坏的印章,以便更换新印章。
3、遇有特殊情况,镇党委、政府有权停止或收回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