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平涉虚假广告代言,如果定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代言人郎平,公众形象良好。从这个案例来谈明星广告代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可能更理性。
明星广告一直很火。只要我们打开电视,打开报纸,查看手机,打开电脑,甚至走在大街上,总能看到一些大众熟悉的著名面孔在尽力推销各种商品。
现在是注意力经济时代,只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商家就有天天向上的希望。不引起大众的注意,就像暗夜里对爱人抛媚眼,再努力也没用。
然而,在产品极其丰富、令人眼花缭乱的今天,想要吸引大众的眼球并不容易。电影明星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自然有条件吸引公众的眼球。在“眼球经济”的条件下,一些厂商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名人做广告,是自然合理的。
明星打广告以其知名度换取“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明星充当虚假广告代言人误导消费者,是值得的。
明星广告肯定有收取广告费的考虑。俗话说,“有人伺候,随叫随到。”收受他人巨款,难免受人摆布。一些艺人因为收了巨额代言费,愿意充当假冒伪劣商品的“遮羞布”,甚至“助人为乐”,充当无良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工具。
这些年来,明星担任虚假广告代言人误导消费者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冠冕堂皇的反抗,还是满脸的委屈,既然明星涉嫌参与虚假广告,不管是不是故意的,都难辞其咎。
按照常理,应该对他们进行调查。但是,很抱歉我的无知。据我所知,很多涉嫌虚假广告的明星似乎都毫发无损地被曝光了,明星虚假代言的“经济成本”几乎为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除了食品和药品对名人的虚假代言似乎有硬性的约束外,其他的法律规定要么模糊不清,要么只是抓皮毛。也正因为如此,过去有明星虚假代言,舆论充满指责,但法律惩罚的棒子总是落在明星头上。
同时,我们也知道,明星的名气受到大众的追捧。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大众的力量既可以让一个明星出名,也可以毁了它。
但是,明星在中国有自己特殊的“生态环境”。公众似乎对明星的虚假代言极其宽容。我们见过明星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封杀”,但没见过哪个明星因为虚假代言而被大众唾弃,也没见过哪个明星因为虚假代言而无法在娱乐圈立足。
法律不追究,民众不会罢休,明星虚假代言的“经济成本”几乎为零。仅仅依靠明星的“谨慎”和“良心”来杜绝明星的虚假代言,无异于缘木求鱼。
说到底,明星的虚假代言其实是被人“惯坏”和“宠坏”了。
法律应该明确告知明星代言人,在收取代言费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责任,明星代言可以谨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和约束明星代言广告,至少让他们不要只想着收钱,把责任抛在脑后。
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规制,在巨额的代言费和几乎为零的责任风险面前,明星涉嫌虚假广告的事件肯定会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