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三条规章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城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

(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7)具有可执行性。第五条规章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做好规章的起草、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第六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名称可以叫《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能叫《条例》。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去年第四季度完成。第九条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去年10月底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列入当年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初稿。

规章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调整的主要对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要建立的主要制度;

(五)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经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征求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信函等形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收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项目的审查筛选,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拟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制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的相关方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起草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任务。

对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要按照确保6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并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目标进行安排。第十三条在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说明,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由主要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规章。

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加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专家起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