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顾问杨

骗子

七年前,广告“被鲜花取代”

李若彤被侵犯了。

愤怒地起诉广告商

文/记者卢伟

1999拍摄的代言电视广告,时隔7年后换成了另一个“全新”的广告,每天大张旗鼓地在屏幕上播放...

这么奇怪的事,居然被李若彤撞了。

经过1个多月的谈判,李若彤决定近期正式起诉侵权广告主。

老广告整理组合。

今年2月底,下午14: 45,经纪人邓小姐无意中看到陕西卫视《安碧馨》家庭购物节目播出的《魅力水晶》广告。这张照片似乎很熟悉。“这个模特长得真像李若彤!”

下午15,天津卫视也播出了该广告。邓小姐仔细一看,发现了异样。“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与安碧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内衣消毒器代言时拍的电视广告。”她赶紧翻出尘封多年的广告,一一对应,顿时她傻眼了。

七年前的广告片段重新整理组合,将近15分钟的“新广告”被塞了进去。“经过数码修改剪辑,李若彤手里的产品都变了,镜头顺序被打乱,台词被重新配音,连口型都不对。更有甚者,由于‘迷人眼晶’是一款消除皱纹的产品,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围平白添加了许多皱纹,用来与产品使用后的‘奇效’形成强烈对比。”

记者分别观看了1999“内衣消毒器”和2006“迷人眼晶”两个广告,与邓小姐的描述一致。

近1个月谈判失败。

邓小姐立即打电话给节目负责人黄先生,要求立即停止一切以名义的“拼贴”广告。对方承认了错误,却以“我们找不到你,所以想播一段时间,看看效果”为由拒绝停播,甚至提出“能不能签个协议,我们可以提供一些补偿让广告继续播下去?”

邓小姐坚决不同意:“这根本不是钱或不钱的问题!作为明星,我们每次选择代言一个产品,总是先试用,认可了才能推荐给消费者。李若彤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言”了所谓的“迷人眼晶”。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赔偿少,对消费者的欺骗可以用钱赔偿吗?”

从3月初到4月底,双方经历了1个多月的“拉锯战”沟通,对方不停地播广告,反而强调:“我希望翻拍一个广告来和解,哪怕是‘迷人眼晶’的代言人。”

邓小姐说:“这太可笑了,就像以前你偷了我的东西,非要我再给你一样东西赎回来。而且在交流过程中,他们还出言不逊,‘李若彤现在不出名了!’我想问一下,既然她不出名,为什么要盗用她的形象?"

《魅力水晶》:不知道!很难说!

在1个多月的交涉中,节目无视邓小姐的多次要求,广告依然“准时”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顾问,上海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晨指出:“这个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若彤小姐的严重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告法》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四)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记者随即联系黄先生,对方表示:“不知道,不接受电话采访,也没有确认你是谁。你不觉得在电话里问这些问题太唐突了吗?这是我们公司的一则广告。我不认识你,也没有义务告诉你我有权保持沉默。”切断电话。

记者随后联系了节目负责媒体的杨小姐:“我们之前和有过合作,合作得很好。我们有新产品‘魅力水晶’,想请她再代言一次。我们目前正在谈判。”

作者:疯狂的爱申蓉雪鹰2006-5-4 11:05回复本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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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支持李若彤到底!社会需要诚信!支持者,请签名

记者问:“‘迷人眼水晶’还在洽谈中,但还没谈妥?”“是的。”杨小姐确认,“那我们怎么能先播广告呢?”李若彤在广播前知道吗?“记者问。”你不要问得这么仔细,不能说。明星代言谈得好就没有问题,谈得不好就会有问题。"

当记者质疑“迷人眼晶”和“内衣消毒器”的广告有很多相似之处时,她很警觉地问:“你怎么见过1999的广告?我不能谈论那个广告。你最好问问黄先生。”然后也挂了电话。

江也参与其中。

记者上网搜索,输入“安必信”,找到以下两个网页:

在网站首页,刘嘉玲笑得像一朵花,在图片右侧,配有手写的“相信我,你能行”还有刘嘉玲的签名;

在网站的“企业介绍”页面上,有“公司聘请了陈红、瞿颖、姜、等影视巨星为安碧欣品牌代言,增加了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字样。在“健美器械”和“减肥医生”的产品介绍旁边,分别配有和姜的形象。记者随后致电大陆经纪人陈小姐和江经纪人常女士。

陈小姐说,刘嘉玲确实担任了该产品的广告代言人,但合同已于2003年底到期。2005年9月,6月,65438+10月的一天,陈小姐在购物时,发现的代言广告还在播放,立即联系品牌,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对方保证没有问题。但1个月后,在同一个地方,该广告仍未被移除。直到给对方发了律师函才“根除”。

不过常女士并不想谈论这个话题,不过根据资料显示,姜的广告代言应该在2000年左右,并且已经过期。

李若彤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记者采访了一些在明星广告圈摸爬滚打多年的专业人士。他们分析说:“过期广告继续播放,或者说‘移花接木’的情况并不少见。你想想,一个品牌请一个名人代言要多少钱?买不起怎么办?先播了不被抓是运气;如果被抓,最多打官司,能赔多少?直接和明星比就便宜多了。”

明星广告侵权不是一个两个了...

刘德华

5438年6月+2004年10月,刘德华在内地的经纪人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未经授权印有刘德华头像的化妆品和洗涤用品。华仔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发出两封信,要求其停止一切与盗用肖像权有关的行为。3月,刘德华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赵本山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某品牌的广告彩页上印了他的大幅照片,还免费赠送了他挑选的VCD。赵本山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确实侵犯了其肖像权,但认为300万的索赔金额过高,酌情判给精神损害赔偿7万元。

赵忠祥

2004年8月,被某药品广告欺骗的患者陆续向主管部门投诉,并将怒火转向广告中以主持人身份出现的赵忠祥。在赵忠祥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坚决制止其侵权行为。经过艰难的口水战,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停止侵权并支付经济赔偿。

张柏芝

2005年9月,张柏芝发现并购买了三件包装上有其肖像的产品,随即起诉该厂家,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要求。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赔偿金额最大的一次。张柏芝胜诉,获赔65438万元。

截稿新闻侵权镜头已经“消失”

4月24日,李若彤的经纪人和律师飞往北京,就“迷人眼水晶”一事与对方进行最后一次协商。

对方愿意赔偿,但坚持广告可以继续播放。

与此同时,李若彤代言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看到了“迷人眼水晶”,问她是怎么回事。因为同类商品是互斥的,总之一个明星在同一领域同一时间只能代言一种商品。

李若彤忍无可忍,决定于近期委托黄晨的律师正式起诉该品牌:“很多朋友跟我说,算了,不要起诉了,就算你赢了,赔偿可能也不够你打官司的钱。但我觉得这是我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诚信,更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商人的责任。我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不打就安抚那些不诚信的商人,让他们尝到违法的甜头,以后还愿意花代价做诚实守信的事?我愿意把赔偿金捐给慈善机构!”

记者观察发现,从4月27日开始,《迷人眼水晶》中所有涉及李若彤的镜头都“消失”了。

我建议你以后不要买这家公司的产品。任何东西都可以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