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完善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育活动、健康与营养及其保护。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依法举办的高等院校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员。第三条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提供保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统筹本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与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的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七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 * *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活动。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职责。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加身体健康促进活动。

学生应增强自立意识,热爱劳动,健康生活,珍爱生命,积极参加身体健康促进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体育活动第十条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校园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遇极端天气和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户外体育活动,适当开展室内体育活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占用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身体状况开展体育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为其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为其康复创造条件。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表,并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每天早上要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组织学生在下午课后进行集体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 * *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与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相关的课外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对学生的速度、耐力、柔韧、爆发力进行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因疾病或残疾不适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免于参加测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因疾病或残疾不适宜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免于参加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完成体育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以增强学生体质为重点,培养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和特长,鼓励和指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