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新性地规定了哪些制度
法律分析: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为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协调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依法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