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费不能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2016、201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化案件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之后,你可以申请由败诉方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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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复杂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以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促进繁简分流。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复杂案件审理,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复杂案件精细审理。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审判程序,规范和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和衔接,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推动立案环节的案件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依法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院和速裁队伍及时审理,系列、群体或关联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复杂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讨论沟通,实现案件有序高效分工。
3.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争议发生前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答辩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函。积极使用电子交付;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化服务平台。通过法院快递改善国家邮政服务。
4.充分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标的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证券的案件移送监督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与配合。推动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设立快裁办公区,推进案件信息共享和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和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经过阅卷、调查、询问,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机制。
7.探索推行示范诉讼。对系列或群体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选择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其他类似案件参照其判决结果处理,通过案例示范促进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实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审理、宣判,多个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同时连续审理。
9.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由法官或法官指导下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事项。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中的举证和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听证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可以利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改革。积极开发和运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到文字的同步转换,生成庭审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要求,探索利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
12.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判程序的限制。对于案件要素和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和诉讼请求确定审理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探索简化审判程序,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程序的限制。
14.推动当庭宣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5.开展繁简裁判文书分流。根据法院审判级别、案件类型、审判情况等。,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推理都有简化和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说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要件、表格格式等简单裁判文书,简化推理。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在法庭上立即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入法庭笔录,不出具裁判文书。
16.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律师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卷宗电脑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卷宗移送。优化二审审判方式,围绕诉讼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审判,避免二审与一审之间不必要的审判和裁判文书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的职能。
17.提高人员与案例的科学配比。在准确计算人员、案件数量、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司法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判水平、案件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的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审判队伍优势。
18.推进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专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审理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法官。推进办案规范化,完善案件工作体系。建立法官轮岗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活力。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业务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负责送达、开庭调度、保全、鉴定评估、文书在线等审判辅助事务。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治理主体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完善诉讼调解对接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推进纠纷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推进行政调解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判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1.充分发挥律师的诉讼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复杂案件的分流意见和诉讼程序的选择,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和代理申诉。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律师费的杠杆作用,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督促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赔偿合理律师费的合法请求。
参考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复杂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