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区域创新中心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推动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科技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制定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问题,评估监督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估。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领导,贯彻落实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保持稳定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第六条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科技创新工作。

根据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在创新链的相关环节中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科技创新目标完成情况。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进长春科技创新城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业基础升级和产业链现代化,改造提升汽车、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布局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网络等未来产业,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用农业科技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业与科技融合,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发展现代种业,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形成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协调机制,完善防范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体制机制,加强重点行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第二章研究与开发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和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开发机构,优化学科和研究开发布局,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鼓励高等学校和研发机构建立健全学科协调、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机制,支持跨校、跨院融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促进科教协同、教学科研互学互鉴、产教融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或者联合基金,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土地保障、配套设施、财政资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