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论文参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国人民的警察种类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现行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司法警察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受阻。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已经暂停从社会和事业单位招聘法警。从法警工作特点来看,35岁以后,一般难以适应法警工作(领导干部和少数法警骨干除外),需要跳槽。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人员精简,很难安排。一般情况下,你会做法警,直到老了退休。

(2)老年人和队伍老龄化越来越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部分法院法警平均年龄超过35岁,难以适应法警工作的对抗性、灵活性和流动性特点,影响了法警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全部岗位待遇低,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相同,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法院层面的大部分非领导职位已经基本填满,有的法院甚至超过职数,难以晋升。很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别。与法官相比,他们缺乏激励机制,待遇差,影响了团队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法警按照法院总人口的12%配备,法警按照2:1押解罪犯。事实上,一些法院的法警数量并不符合这一要求,难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途径。

(一)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基础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探索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准入渠道”的要求。这项改革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选原则

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

2.“进出口顺畅”的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执达员与委任执达员相结合的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和专业性来看,法警队伍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应该保留,不能全部聘用。

(二)司法警察任命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为保证聘用人员的高素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军队退役士兵和武警中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司法警察聘任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自愿担任法警;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0m以上,女性身高1.60m以上,裸眼1.0m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守护法庭,维护庭审秩序;

(二)值班时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传票、传票和拘留的执行;

(五)押解、押解、看守犯罪嫌疑人、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7)其他相关任务。

3.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扩大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五)认真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庭形象;

(8)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因私外出不穿法警制服。

4.任命

司法警察的聘期为三年,年满35岁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人数不超过各法院执达主任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和心理测试;

(3)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由聘用庭进行,符合条件者择优录用为法警。

(4)市高院组织法院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司法警察的聘用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批准,并按照人民法院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方可上岗。

5.解雇

除解除聘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解聘。

(1)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任务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责任心差,工作失误严重;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专业、科学文化知识,工作不主动,消极懈怠,不服从管理;

(5)执行任务时不服从命令,顶撞领导,铤而走险,使工作陷入被动;

(六)引发无原则纠纷,打架斗殴、破口大骂情节严重的;

(七)工作时间饮酒、执行任务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因下列行为之一被辞退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身体虐待罪犯;

(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在工作中殴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他人的;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聘用执达主任的管理及要求

法院对司法警察的任命拥有指挥、使用和管理权,并进行评估;

(2)高等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将聘用的执达主任编入各法院执达主任队伍,执行执达主任任务,履行执达主任职责。但受聘人员不得担任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系统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活动;

(四)司法警察聘任制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统一发放,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的司法警察进行评定。

(六)受聘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警衔序列和警察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

(七)受聘法警因公致残或者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伤残评定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