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 * *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钟发[2011]5号

(2011 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性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落后,一些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性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要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方式的多元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重与行业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职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未来五年,事业单位分类将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完成,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管办分离和完善治理结构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体制环境,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科学分类事业单位。

7.清理规范现有机构。未按规定设立或原具体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者职责相近的,应当整合。

8.对现有机构进行分类。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转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转为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制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审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设立。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按照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两类:承担基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的,不能或不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列为公益性;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可部分由市场配置的公益性服务,列为公益性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改革

10.严格确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革。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允许突破政府机构编制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解决空缺。对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把属于政府的职能划给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任务不足的要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确定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将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机构编制只减不增,人事、财务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

12.推动企业重组。认真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核实资产,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实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应当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业编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者延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管理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部门脱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了顺利推进改制工作,可以给一个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税收等优惠政策,继续拨付原正常业务费用。退休待遇方面,改制前已经退休的,原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现有措施,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的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型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服务管理。

六、推进公共服务机构改革。

14.明确改革的目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政企分开,理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同类型的机构由不同的机构管理,科学制定机构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6.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应当探索建立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保障公益目标的实现。不适合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机构,应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改造和搞活聘用制度为核心,以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明确、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督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员管理,按照编制管理办法设置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步审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根据改革进程,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单位、资金来源多元、保障层次多、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国人渐进过渡”,妥善保障改革前参加工作和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和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预算、责任人奖惩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应当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机构,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动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七、构建公共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共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不断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公共服务品种,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活力。通过改革,形成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公平正义。加快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益事业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效满足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对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的需求。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促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性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促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专业资格和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对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努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金融政策,形成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机构的具体特点和财力状况,对不同类型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方式,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完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对于公益性的,根据正常业务的需要,给予财政保障;对于第二类公益性,根据财政收支情况,政府给予财政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实施。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九、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任务复杂而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形势、研究* * *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具体工作由中心局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有的领导体制和政策,继续推进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其下属机构进行改革。中央组委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单独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时机成熟的可以率先改革,暂时不具备条件允许过渡的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