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了,他发现了我。小姐,我犯法了吗?

以上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在我国,人们所说的“小姐”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其中有触犯过法律的小姐,也有没有触犯法律的小姐。

只要不参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至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行为,不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行为,不从事其他法律禁止的色情有偿服务和性交易,就不违法。

参考定律

一、刑法条款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又犯杀人、伤人、强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组织卖淫为目的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9条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本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理规定,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自身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