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还是地税?

国税和地税都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9年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通知如下:

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准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底前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下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总额在中央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除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延伸信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企业大量使用企业外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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