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小型干洗店要多少钱?
整套设备三万多,性价比很高。"
。
。
。
。
。
。
。
。
。
。
。
。
。
。
。
。
%,也就是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储量为654.38+0万吨的煤矿,开采不到654.38+0 ~ 654.38+0.5万吨就废弃了,地下煤炭资源还有85 ~ 90万吨没有开采。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低,与目前资源税的固定税率和税负较轻有很大关系。
资源税按开采或销售定额征收,征收的税额与资源储量消耗、资源利用率回收率等指标没有直接关系。这样,矿山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直接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型矿山企业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矿产资源的深度开采,造成采矿浪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据有关企业管理部门调查,许多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采取“吃白菜”的开采方式,去薄选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掠夺矿产资源。
这种浪费和破坏不仅发生在煤炭行业,石油、采矿等行业也是如此。我国一些油田深层储量开发利用很少,一些开采条件差的页岩油井采收率不到20%,这也意味着每吨埋藏在地下深处的原油都可以被产油国开采,剩下的800多公斤原油白白浪费。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石油,在中国尤其稀缺。如果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得不到遏制,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将会加快。根据已知数据可以估算,如果中国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假设煤炭开采产量为60%,那么中国的煤炭储量将在20年内耗尽。
第二,固定税率改革的思路
1,直接提高资源税比例。
随着资源价格的大幅上涨,现行资源税的税负已经变得过轻,无法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为充分发挥资源税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方面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大资源税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力度,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征税比例(税率)。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存在重视经营环节税收而忽视资源税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对有限的资源起到保护作用。过去,我们往往过于注重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很多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成为重中之重。
(1)增加资源税征收范围。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在现有的7个税目下,可以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扩大到所有资源品目;二是新增税目,主要是增加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税目,以提高开采过程中或开采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成本。例如,在煤炭开采和挖掘之后,设置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的矿渣的清理和矿井中植被的恢复。这对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各省洪水伤亡的悲剧,很多都发生在露天矿区,开采产生的矿渣严重阻碍了泄洪通道,是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十分迫切。
(2)提高税收比例(税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资源税的固定税率比例,改变资源税负担过低的现状。比如,目前原煤资源税最低固定税率只有0.3元/吨。虽然地方政府把税额提高到了上限,但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明显过轻,对资源的保护和调节作用有限。同样,还有大理石、花岗岩、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锰矿、铬矿等黑色金属原矿,锑矿、镍矿等有色金属原矿。二是采取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固定税应该提高是肯定的。如果同时征收比例税率,资源税的税基可以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而扩大,这样可以提高税基的弹性,其调节功能不会随着价格的上涨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税基。
改革资源税计税方式,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制下,煤炭生产企业以中型油田的资源储量缴纳资源税,石油生产企业以油田探明储量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开采范围缴纳资源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占用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按照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开采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矿山企业按照储量缴纳资源税,就意味着有一定的税收流失。这就促使矿山企业尽可能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征收办法,由以产销收入为基数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笔者认为,资源税的这一新政策不应仅限于煤炭行业,而应将所有应税矿产品纳入资源税范围。
其次,如上所述,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可以采用复合税的方式征收。同时开征固定税率的资源税,再根据产量或销量开征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根据回收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奖优罚劣,增加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回收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税率比例也不同。
收入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最少的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最少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最小的危害或破坏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模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征收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垃圾税或垃圾费,通过促进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工业余热、热电联产和燃气综合利用的销售给予税收优惠,可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三,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广节能产品,通过免征营业税鼓励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移。四是继续实施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税收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产品的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资源税的征收采取累进方式,资源的使用分为等级。不同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税率逐级递增。
2.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收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税。(2)增加消费税的环保功能。首先,将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裤、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资源消耗较高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次,对大排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将破坏臭氧层的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氟利昂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第三,对资源消耗低的产品和再生资源,以及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和清洁产品征收较低的消费税。比如对无铅汽油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对符合高排放指标(欧三)的汽车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3)强化和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第一,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七种矿产品资源税的基础上,那些必须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资源也应纳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淡水等。其次,调整计税依据。将当前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增加单位税额。再次,将现有的其他资源税,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各种资源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将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和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除了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根据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的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增加增值税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进行的调整产品结构、技术改造和改进生产设备的投资,增加了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加速折旧的规定。这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构建公平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的区域发展战略本质上是区域梯度发展战略,依次给予发展重点,依次进行政策倾斜,依次推进区域让步。这种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客观上加剧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分行业进行,相应的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分行业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中,重点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对投资和资源开发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收抵免,确保投资者更快收回资本,获得更高利润。
增值税调整上,东北目前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八大行业有利。从全国来看,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WISCO税负会不均衡,同为汽车制造行业的二汽税负比一汽更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将地区试点改为产业试点,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化业、冶金业、造船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业、农产品加工业),先允许当年新购置机器设备应纳税额的实际抵扣,再逐步全面推行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2006年国家农业税全面免除后,农民作为社会阶层,应该仍然有纳税的义务,这也是获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由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房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了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这一阶段,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对部分收入较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试点。(2)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中,对连锁发展农副产品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促进农村工业化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了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应占总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农产品,销售额就达不到起征点,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比例;四是规定允许扣除农民购买的机器设备、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所含的进项增值税。(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土地使用税城乡统一征收,农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用地所处的面积、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进行分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完善费用扣除制度。税制要更多考虑纳税人的不同税负,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水平和税率,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以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一些特定的减免税项目,把原来没有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股票交易收入、个人股票转让收入、资本利得等放进去。,转化为综合收益;对于附带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标准计算,严格管理征税;对个体工商户或者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的个人的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扣缴制度,建立双向纳税申报制度和交叉核对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和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种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第四,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费。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企业税制完全统一。(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遗产税的征收起点应该更高,不包括普通中低收入者。不妨采取累进税制,对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建立遗产税的减免制度,鼓励人们捐赠。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被纳税人提前转移和分散,应同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4)改革消费税制度,体现消费的公平性。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将高档毛皮及毛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制定较高的税率。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了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对于一些高消费行为,应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赛马、钓鱼、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活动,高档夜总会等娱乐活动,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第二,鉴于摩托车已经成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摩托车消费税。第三,可以考虑更多的应税消费品和所有应税消费行为,价外征收可以明确落实在零售或消费环节,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房产税),调节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买房作为投资保值的手段。住房的多少,成了区分人的富有和贫富差别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收合并为房地产税,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避免多买房投机导致的房价非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能抓社会治安,抓环保,抓执法,改善生活条件,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房价上涨,政府收的房地产税就越多,地方政府就有了良性稳定的财政来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利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的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组织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率,对中小企业设置特殊税率。可以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投资少、用工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行业,实行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服务业,采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人和私营企业大力兴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向国外输出劳务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补贴等。此外,应利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减少失业带来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企业范围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适用对象可以放宽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建筑业和娱乐业安置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限制。目前对下岗工人的优惠待遇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学毕业生、中专毕业生等。
第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1)加强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立法。应明确税收以“法”的形式支持自主创新,建议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法》制定为《税收促进自主创新基本法》,并对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和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消除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重复,加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完整性。(2)逐步实现间接税优惠。目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方式单调,仅限于直接税税率和税额。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增加使用发达国家常用的税收优惠手段,如加速折旧、投资信贷、技术发展基金等。(3)增强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对完成高新技术成果的人员和从事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放宽应税工资薪金的扣除;对劳务报酬所得、科技创新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来华开展科技创新的专家,增加附加扣除费用,税率减半。(4)研发;d财团支持。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都对“企业R & amp;d财团”支持政策,即政府对由多家企业或科研机构组成的财团或研发中心给予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多种优惠政策。企业研发;d联合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长期的积极作用。对科研院所与一家或几家企业组成的开发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科技开发与成果转移的有机衔接,税收政策应给予综合支持。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要求,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将直接影响产业构成和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把支持产业技术升级作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1)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解决资本投资固定资产和出口产品税收双重征税问题,有利于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公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完善消费税政策。消费税是能够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税种。现阶段,高档消费品如豪宅、名贵宴席、高档古玩、珍贵宠物等商品以及纳税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的特殊消费行为,都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和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和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征收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控制使用资源的消费,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趋势。(3)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税率和优惠待遇,规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取消歧视性税收政策,实行基于产业政策的优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的应税工资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性和救济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税并重,间接减免税可选择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研发基金等优惠方式。(4)调整营业税。大力发展旅游、金融、保险、证券等第三产业,适当降低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以降低物价,进一步刺激消费。对于高尔夫俱乐部、夜总会、服务业等高端娱乐行业,应实行高税率,调节高消费。环保产业要优先扶持,其应税所得税率要低,鼓励其尽快发展。科技推广服务业应免征营业税。(五)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布局,优先支持优势产业。税收优惠的重点必须转向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即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关系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希望。应该继续支持,重点支持真正对民族产业升级起核心作用的国际先进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