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生育医疗保险生产如何报销
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100元。
(3)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所附处方限定为1元。
(6)乡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品费用: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摄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用以200元为限;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
b、60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严重疾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其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分期补偿,即5001-10000元为65%,10001-18000元为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肿瘤门诊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1万元。
不在报销范围内
1.自费就医(无定点就医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费购药、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餐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取暖降温费、救护车费、优抚费等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骨科、整容、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
5、报销范围内,超出限额。
赔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是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和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和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和附件炎、经新农合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和区合管理中心审核的其他。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大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以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为依据,经区新农合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合管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门诊证,每年年初由区合管中心审核。
(3)患者因病住院时支付特殊检查费。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光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费用较高的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在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未赔付项目)没有其他责任方的;如有对方责任,应由对方承担。意外伤害赔偿金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超过1个月,无异议或举报,或经调查确认后,方可支付。
(6)参合农民门诊检查后立即住院,与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治疗期间,因病由管辖医院提出申请,经区合管中心审批后,按照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检查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7)集资时未出生,产后7天内(围产期)未随父母参加住院治疗的新生儿,因母体并发症及并发症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建议即将分娩或预计来年分娩的孕妇提前缴纳未出生孩子的参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