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个微信商家因为购买泰国减肥药没试过被判刑,还有人买。
1,未经审判购买减肥药被判刑。
随着网购热潮的升温,除了各大电商平台,“微信生意”也日益活跃,专属海外买家不时“刷屏”朋友圈。购买名牌包、手表、化妆品和药品的现象很普遍。近年来,来自泰国的几种减肥药受到了很多爱美女性的追捧。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江苏媒体报道,2017年底,江苏一女子在服用购买的“泰国dc减肥药”后,出现心慌、出冷汗、失眠等症状。看了医生,医生说这些症状和吃药有关,药里有些成分是禁用的。
其实,微信商家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是有先例的。通过免讼网检索公开裁判文书发现,近6年来,被告人因销售部分品牌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有不少是通过淘宝或微信销售的。
在上诉案件中,泰国减肥药如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现多年,屡禁不止。论文发现,微信业务中仍有Yanhee、Dermcare等泰国减肥药在线销售。消费者只需要填写一张“健康表”,就会在泰国开药,寄回国内。
微信商家因代购泰国减肥药擅自进口被判刑。
在该报搜索到的46份泰国减肥药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有不少买卖双方通过淘宝、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卖家通过邮件向买家发送毒品。
早在2014,杭州就有网店经营者因购买这两种减肥药被判刑。
本案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初至9月,被告人高、通过淘宝网向他人销售从泰国购买的雅漾和美肤减肥药。销售额为2500965438元+0元。
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51种减肥药(5367粒,价值14000元)。据杭州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这51种减肥药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全部是假药。其中8种减肥药(463粒)检出盐酸西布曲明,1种减肥药(56粒)检出呋塞米。
最终,夫妻俩都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某·A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
再如,2065438+2007年9月,珠海中院也二审判决了类似案件。
判决书显示,从2014开始,被告人郑某玉、李某琪通过微信销售泰国减肥药yanhee,由泰国当地医生、护士开具处方,寄回国内。
2065438+2007年6月,案件一审时,两人均被判销售假药罪。郑某宇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郑某宇销售的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属于“按假药处理”,比真的假药危害小。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方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郑宝玉销售假药的定罪,但量刑有所减轻。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
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65438+2007年9月二审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陆某辉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低价购买燕熙减肥产品口服,并通过微信渠道以较高价格销售。涉案减肥产品无中文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检验标志等产品信息,部分购买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本案中,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YANHEE泰式纤体产品的170余名消费者作证。
本案中,11被告人一审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二审均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减肥产品不应认定为毒品。
理由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治疗肥胖等疾病,也没有证据证明买方购买涉案产品主要是为了预防和治疗肥胖等疾病。同时,涉案产品包装上没有“药品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
微信业务里还有人称之为代购:可以填健康表填好,空运。
2018 03 14论文在淘宝上搜索“泰国减肥药”,没有找到相关产品。在微信里,还是可以找到这样的微信业务,有的买家还在接单,还在晒销量。
在微信上和一个名为“* *在曼谷”的微信商家聊过之后,论文说,Dermcare和Yanhee都可以购买。
“护肤比较好,没有副作用,正常吃饭睡觉。”据代购介绍,Yanhee减肥药有副作用,但对身体无害。“心跳加快或者头晕都是早期。刚吃就有,以后吃几天就好了。”
“燕熙的基本不到1000。”据代购机构介绍,两种减肥药的价格有些差异。根据代购机构发来的Dermcare简介,“Dermcare价格从1900-300不等,根据个人体质开药,不同体质价格不同”。
Dermcare的简介中也写道:“Dermcare是著名的美容机构,很多名人都去泰国开过dc减肥药。”“掌柜也吃了三个疗程,从125kg到101kg,整整瘦了48 kg。小业主可以翻翻我的朋友圈,有记录。”
至于处方流程,代购介绍需要先填写一张健康表格,代购会拿着表格给医生,医生会根据表格填药。开好的药会在最后一班飞机上送回中国。
这个代购发的“健康表”没有格式,只是一个问题列表。十余个问题包括“目前身高体重,理想体重”,“有无重疾,有无药物过敏史”,“最想减掉哪个部位”,“月经是否正常,是否痛经”等等。
咨询过程中,“* *在曼谷”说可以通过淘宝店取押金。点击其发来的淘宝链接,商品页面显示“泰国药膏预购定金等特价拍”字样。
网店首页有图片logo:“店主亲自飞曼谷采购,朋友圈可观看现场采购。车主“卫星”可以详细咨询客服。”
在业主的微信朋友圈里,2018 65438+10月27日,他发布了一个短视频:在装修成“皮肤护理”的房间里,两个女人正在包装各种药片。这条朋友圈里的文章写着:“过年怕长胖,记得准备个dc减肥药。”
今年3月8日,微信商家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批减肥药快递单号,均为顺丰快递二维码标签,上面标注了名称和地区,共计30多个,覆盖浙江、安徽、广东、云南、新疆、吉林等十余个省市。
微信业务应该如何监管?
事实上,论文梳理搜索了46起公开案例,发现因购买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此后5年全国各地都有此类案例。其中,涉及淘宝交易的案件宣判时间集中在2015年或之前,而微信商家代购案件发生在最近5年,16起,被告数十人。
中消协公布的2017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分析显示,2017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和服务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信业务为代表的个人网商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指出,目前的“微信业务”大多没有经营资质,经营行为不安全,存在监管盲区。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的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重视不够,消费者依法维权还存在不少困难。
对此,张秋香建议,加大行业整治力度,通过逐步探索推广“微信商家”注册、电子营业执照闪亮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取消无营业执照的“微信商家”账号,屏蔽其交易环节,杜绝非法经营行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今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在“微信业务”监管问题上表示,有时候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骗子一样,只能是一个提示牌,提醒大家。“希望以后在立法和管理上有更明确的规划,我们会坚决执行。”
事实上,早在2017 11《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征求意见期间,“微信业务”监管问题就曾一度在法学界引起热议。
“微信业务”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讨论的焦点。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在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类别。
报道称,有专家指出,“微信商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小军认为,微信业务是电子商务业务业态的一种,但官方并未对微信业务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本文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与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吴昌海教授。吴昌海认为,“微信商家”应该纳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微信本身就是一个平台。
吴昌海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的准入、退出、促进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但对其经营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监管缺乏细节,如采用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性行为、将失信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等。
“草案应当明确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注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衔接。”吴昌海说。
吴昌海还指出,二审稿中监督检查的内容仍然是空白,草案缺乏对监管部门的授权。“这会导致监管缺失,电商运营往往没有实体,监管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现在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打击网络传销。”吴昌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