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解释学的观点,本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29条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看,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设置在“* * *犯罪共犯”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人构成犯罪,才能成立* * *的问题,才能成立教唆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为被教唆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 * *犯,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将其作为工具使用。对于教唆犯来说,无异于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