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堵河道怎么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
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捞,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4、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
5.其他危害航道航行安全的行为。2月14日下午4时许,鸬鹚渡镇接到群众举报。前公坝村乐家湾村部分村民在挖山填泥,河道范围缩小,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接报后,R二镇、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核实,某村民私自拆除高速公路护栏,在河道中挖坑填河,私自修建菜园、埋设涵管,占用河道8平方米。这种行为影响了汛期泄洪,违反了防洪法。为防止汛期给沿河村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法人员制止了这一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立即拆除私埋涵洞,恢复高速公路护栏,并再次向其宣传防洪法。近日,有网友通过济宁网络问政平台反映,邹城市果里镇王渠前村西河道因前几天暴雨被堵,村民担心汛期会引发洪水,埋下隐患。
对此,邹城市政府回复称,经核实,由于8月7日强降水,排水沟水流较快,河道桥洞下淤泥较多,造成桥洞局部堵塞。经过治理,河道已经清淤疏浚,隐患已经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受到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渠、岔口,蓄存湖泊、池塘,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堤;确需填堵或者废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