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农村集体资产核实系统为什么不能导入档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下列单位负责省级工作:
从2017开始,按照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用三年时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摸清集体财产,界定产权归属,完善管理制度。(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逐级确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拥有集体管理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依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应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确认,不得打乱原有集体所有权的界限。(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本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审计、财务公开等政策法规落实力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入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完成后,将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各类信息,着力构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大数据平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各级政府要加强乡镇农村管理体制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确保有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的监督管理;要稳定农村会计队伍,实行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送、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预防和纠正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省农牧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负责)
三、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一)开展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入股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乡镇进行,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这项改革的乡镇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以体现成员的集体所有制和独特的社区性质。股权的设立应以成员股为基础,是否设立集体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章程,对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纵。
2017起,定西市继续指导做好陇西县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州)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2019年全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全面推开,力争2021前完成改革任务。(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规范程序、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在改革试点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资格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由县乡政府审核备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未来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取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资格。(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向其成员发放股权证书。完善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和公益金比例,落实农民集体资产和股份分配权。陇西县要继续组织实施赋予农民集体资产所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抵押权、担保权和继承权的改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民退出集体资产股份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中的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但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或由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办法,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的指导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办法。(省农牧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1)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特殊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方面的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切实承担集体经济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必要和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开。妥善处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假投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流转或者交换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租赁(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承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维护、管理、经营的集体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应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改变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模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未承包到户的资源,以集中方式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利用闲置房地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申报涉农项目。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救助资金、捐赠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村合作、村企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以村集体股份形式投入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的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省农牧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加快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度,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土地使用权、农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产权要素的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求,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流转上述权益的有效方式。(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既鼓励创新、敢于试验,又把握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报改革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
(2)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有人管、有人负责;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实施工作。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在清产核资阶段,要调整改革涉及的产业政策,出台支持改革的具体措施,提供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相关数据,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在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法律制度提供建议。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纠正欺诈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行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违纪违规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做好与正在推进的相关改革的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7年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进行一次清查,清理和废止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大量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其成员按照资产的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的投资收益。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研究,提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权利人名称变更和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涉及的契税、产权转让签约涉及的印花税、权属变更过程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金融引导、多元化投资和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支出,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和担保政策,完善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工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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