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
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和科学实验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建设、抚育、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益林保护,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益林保护的领导。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益林保护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保护工作。
铁路、公路管理部门和计划、规划、水利、园林、绿化、环保、公安、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公益林经营者应当对公益林的保护负责,落实管护措施。第七条公益林保护应当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实行建设、抚育、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第九条对保护公益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益林保护的长远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目标。
公益林保护的长远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益林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全市重点公益林面积不得低于全市森林总面积的40%。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划分。重点公益林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公益林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实施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批准划定的公益林进行登记,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市直公益林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制作图案,予以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公益林进行登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制作图表并予以公布。
禁止擅自移动和损坏公益林保护标志。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督促公益林基层单位组织群众性护林活动。第十七条公益林经营者应当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第十八条禁止以任何形式采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和革命纪念地的古树名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十九条禁止违反技术规定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烧炭、采种、取脂、挖笋、挖根、剥树皮和过度修剪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在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还禁止砍柴、放牧、割草、砍枝、采集野生植物和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