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科学合理地撰写审计报告的建议

第一,针对性原则。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药方”是“对症的”。被审计单位通过采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能够有效改善自身在财务收支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对财政收支和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有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和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深刻的、本质的认识,不能只表现象或迷于假象,而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切中要害,对症下药,把“药”从“病”中消灭。此时,不要漫不经心地谈论他,左顾右盼。

第二,建设性原则。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既要切实改善财政收支和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在“病”下“药”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乃至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更多的预见性、创造性和跨越性。具有防治结合、强身健体、标本兼治功能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使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一级一级上来。因此,审计机关不仅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现状和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与决策、经营与管理,还要熟悉国内外先进的体制与机制、财政收支运行模式、会计技术、决策与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控制手段,并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既符合客观实际又对被审计单位具有高度创新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实用性原则,又称可操作性原则。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内容具体、方法可行、过程简明、效果明显。被审计单位在采纳它们的时候,不能感到“无所适从”、“雾里看花”,让被审计单位一眼就能看懂,一旦看懂了就能执行,一旦执行了就能取得成效。为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以对被审计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纠正、改进和完善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和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层面以及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和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易于操作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杜绝一切空洞、华而不实、不着边际、口号式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审计机关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性、推动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