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在什么情况下要求企业发函?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的每一批货物,尤其是第一次收到购货发票的,都会一个一个的函寄。具体做法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会发函给你供应商的主管税务局(以前是邮件形式,现在一般是电子形式,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供应商的税务局会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调查,看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如实缴纳了销售额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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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税收函电管理办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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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函电系统,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附件1的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并根据回函进行处理。在收到批复前,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来源有疑问的;
(二)退税评估分析后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信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文章
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同一市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内负责发函和复函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电管理,并对函电和复函进行登记、整理和归档。函电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不得委托企业及其他非税部门人员填写和邮寄函电文件。
第五条
本批复由出口货物供应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批复税务机关)负责。收到出口货物征税函后,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应商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应商自身的生产能力、供应商加工的产品和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
回复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按附件2的格式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还应在1个月内向来信单位说明原因和具体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回复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将函件涉及的企业,特别是重复函件涉及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第八条
各级退税机关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复或“说明理由”的,应及时向回复单位发送催复通知(附件3)。提醒后1个月内未收到回复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级国家税务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复的,应当如实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的对口调剂工作进行考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口货物税收对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