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代理记账:税务稽查72个重点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发票或票面记载的货物与实际收到的货物不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耗的货物(服务)、非正常损耗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购进的货物(服务)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与货物购销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国际货运代理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开票方和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有不完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发放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路材、锯材等。)转化为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生产相匹配。
6.在退货或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进项税是否按规定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耗、在产品和产成品非正常损耗的外购货物(服务)是否按规定转出。
8.是否存在返利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挂钩,或者冲减营业费用,但进项税未转出的情况。
(2)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易货收入或债务偿还收入;是否存在销售产品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的长期损失;是否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水、电、汽等费用,排除或者低估收入或者减少支出;是否支付费用(如买方回扣、促销奖、营业费用、代销佣金等。)才把余额记为收入。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的情况: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庭社区等部门,未计或未计应纳税所得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销、无偿捐赠、馈赠以及改变外购物资用途对外销售等。,排除或低估应纳税所得额。
3.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否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扣,红字发票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向买方收取的费用均按规定征税。
5.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包装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取。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按照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是否依法征税: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应视为营业税的行为是否照章征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销售货物和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购买货物和代理进口应适用增值税税法的货物是否已缴纳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税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免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所有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有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具体项目至少应涵盖以下问题:
(1)收入
1.企业资产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
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股)解禁后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和“预提费用”等中间科目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或调整企业利润的延迟;授权生产和商标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经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行为。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和补贴、领取政府奖励,以及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9.是否有捐赠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投资收益被企业分割,未按地区税率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成本和费用。
1.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或虚列人工成本等虚增成本。
2.是否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和凭证,收取费用。
3.是否存在不收取的“回扣”行为,如接受企业外部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回扣,计入成本等。
4 .是否存在应由其他纳税人承担而未收取的费用。
5.是否存在一次性将资本性支出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成本费用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符合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当年实际支付。
7.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超过计税标准且未进行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未资本化的基建项目和特殊项目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存在只提不付、多付少付虚构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和调整利润的情况。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的情况;随意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
11.是否存在超标的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没有调整的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R&D开支范围、违规增设扣除项目等问题。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费用。
14.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有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有部分或全部资产已经进行了损失处理,且未进行纳税调整;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赔偿部分都没有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中是否包含返利、佣金、返利、进场费;接受方是否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标的慈善救济性捐赠,且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规定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相应的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视同经营租赁,费用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
20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发生变化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
是否与其关联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在不收取或者不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
(4)代扣代缴所得税
代扣所得税是否由境内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者分配股息时代扣代缴。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支付给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支付给员工的年金和绩效奖金。
(2)为员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出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为职工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讯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支付的采暖费和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施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对于员工行使权利取得的差额收入,是否按照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个人所得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个人股东购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赠品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足额扣缴义务。
第四,财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有与房屋不可分割且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附属设施。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金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土地使用税
实际用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有差异时,是否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不及物动词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适用税率低或任意降低计税依据,不按全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归为非税凭证,遗漏印花税。
(二)应税凭证是否在设立或领取时未加盖印花,而是在凭证生效后才加盖印花,导致印花税延期缴纳。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