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寒暑假应不应该算作产假?
“女教师遇到寒暑假可以推迟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怀孕后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 *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育儿假。